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11执恢25号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向龙秀: 申请执行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向龙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浙11执15号,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之后,因被执行人向龙秀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11月16日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向龙秀罚款人民币950元。
现因被执行人向龙秀主动履行人民币8000元,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依法恢复执行,执行款人民币7000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受偿,罚款人民币950元已上缴国库,执行费人民币50元本院已依法收取。
据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