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0民初19172号原告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言、薛雪娟,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姓名陈潮聪(男,199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经过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潮聪、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诉称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5,000元;
3.被告在网店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事实和理由:原告作为中国领先的体育用品企业之一,凭借良好的品牌形象和优质的产品,曾荣获众多荣誉。
原告的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推广,亦具有极高知名度。
被告在拼多多平台开设了“非常潮D柜”网店,在店铺内宣传、销售带有与原告商标近似标识的侵权运动鞋、服装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也损害了原告的商誉。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已不再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故撤回第一、三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被告陈潮聪经合法传唤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查明事实权利商标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防水服等。
注册有效期限为:2011年1月14日至2021年1月13日止。
原告于2011年3月1日受让该商标。
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防水服等。
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9年5月27日止。
原告于2011年3月27日受让该商标。
侵权产品//侵权行为2020年3月2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手机,从被告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名称为“非常潮D柜”网店中购买名称为“特步运动裤男长裤夏季梭织裤轻薄宽松速干透气休闲裤跑步裤子直筒”的裤子一条,并将购买的物品寄送至该公证处,产品页面显示该产品的单独购买价为57元,发起拼单价为55元,已拼29件,产品图片上有/标识。
同时,该店铺还销售有“特步男子纯棉运动短裤夏季”(价格为45元、已拼5件)、“特步裤子男短裤2020正品夏”(价格为38元、已拼5件)产品,产品图片显示有/标识。
公证处收到上述购买的物品后,核对订单、拆封、拍照并再次密封,产品吊牌显示原告名称及“品牌:特步”。
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就上述内容出具(2020)闵泉海证内字第3236号公证书。
商标比对情况商品:相同商标:相同具体产品样式:被控侵权商品在裤子口袋处使用了/标识,与第XXXXXXX号/商标相同。
网页的产品图片上亦使用了/标识。
产品吊牌上使用了与第XXXXXXX号/商标相同的标识。
“拼多多”平台情况“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其当庭出示的平台数据显示,“非常潮D柜-2748”已于2020年8月16日关店,被控侵权商品于2020年3月4日被禁止销售。
产品销售数量共计31件,销售金额共计1,739元。
合理费用原告主张为本案支出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2,00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57元,但均未提供票据。
原告系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商标的权利人,依法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对上述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商品上判决理由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也不得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一、关于侵权认定问题。
被控侵权商品在裤子口袋处使用了/标识,被告店铺的产品图片上亦使用了/标识,与原告第XXXXXXX号/商标相同;
该裤子产品的吊牌上使用了/及“特步”,与第XXXXXXX号/商标相同。
因此,被控侵权商品是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商品,被告在产品介绍中使用侵权标识并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亦侵害了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关于责任认定问题。
原告确认侵权行为已经停止,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原告依据法定赔偿主张经济损失,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及合理利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对于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本院根据相关费用的合理性、必要性、律师收费标准、律师工作量等因素酌情确定。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
判决主文被告陈潮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
迟延履行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陈潮聪负担。
告知事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徐芳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法官助理 沈敬杰书 记 员 程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百八十二条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