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338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寿县机乐堂通讯部,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人民路/div> 经营者:赵素霞,女,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文强(系经营者丈夫),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寿县机乐堂通讯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