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1257号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银河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天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谷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秀川路**秀川国际**A501/div>法定代表人:杨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鹏,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谷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诉称,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483821号“豪享来”、第13567825号“豪享来”、第16163264号“豪享来”、第3888323号、第1611929号、第1616324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包含合理费用);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豪享来”是知名餐饮连锁品牌,全国有近500家直营店。
原告在餐饮、餐厅服务上对“豪享来”商标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使用,有非常高的知名度。
2009年5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的商评字【2019】第11749号裁定书中认定“豪享来”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招商网络”上发布关于“豪享来”的加盟信息,其中店铺名称为“豪享来”、加盟品牌“豪享来西餐厅”,在网站页面多处使用“豪享来”等字样和表示,属于在相同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在其网站上发布的关于“豪享来”项目介绍、项目开发经理既不是来源于原告,也未经原告授权,目的在于吸引点击量或者吸引客户进行咨询以增加业务,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天津谷川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本院提交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向天津谷川科技有限公司邮寄的立案材料,以说明双方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基于同一侵权行为和侵权事实已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两个案件中均主张被告在其开办的网站上使用原告的商标,并发布“豪享来”的加盟信息,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因双方系基于同一事实产生的纠纷,且诉讼请求基本一致,宜在同一法院合并处理,以便统一裁判尺度,节约司法资源,避免造成不同地域间的司法冲突。
因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早于本院立案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故本院决定此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刘剑腾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刘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