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3218号原告:罗威欧娱乐公司(RovioEntertainmentCorporation),住所地:芬兰共和国埃斯波02150凯拉兰塔**。
代表人:明娜·玛丽亚·雷塔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陵芳,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万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南路**。
法定代表人:吴峰。
被告: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div>法定代表人:张玉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雨,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威欧娱乐公司诉被告义乌万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
原告罗威欧娱乐公司于2020年12月19日以与被告义乌万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威欧娱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罗威欧娱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