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3063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代表人:郑芸虎(WOOHHOJUNG),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石龙健欣食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365G15E。
经营者:叶水友,男,汉族,1979年9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身份证号码441************314。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东莞市石龙健欣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石龙健欣食品店的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