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213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琛,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彬彬,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喜悦天旺食品超市,住所,住所地天津市河**中山门龙潭路**增**div>经营者:王继峰,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阳,男,该超市员工。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喜悦天旺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