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03执5355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9351427,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
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石碶保识康眼镜店,组织机构代码MA28Y92A2,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北路食品街**(塘西村)/div> 法定代表人:杜彦才。
被执行人:杜彦才,男,1980年8月9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石碶保识康眼镜店、杜彦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03执53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