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9314号原告:广州富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之**。
法定代表人:陈智诚。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爽爽,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宸,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安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白云大道****。
法定代表人:叶伟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东扬,广东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悠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陆港鸿运路**陆港电商小镇**楼201-202、203-205div>法定代表人:胡锡明。
被告:浙江语素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工贸街******厂房v>法定代表人:尹立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富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安颜贸易有限公司、义乌悠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语素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富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富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富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广州富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