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474号原告:西安润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南新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678629312E。
法定代表人:孙书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润佳宾馆,,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温集村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02MA40G9KR4U。
经营者:王振海,男,1988年2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洋,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润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润佳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西安润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数额为15万元,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并于2020年12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照协议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西安润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润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西安润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