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3778号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李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劲,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熳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昕皓鞋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石井大道******div>法定代表人:唐燕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红,女,1986年10月1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何春红,女,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昕皓鞋业有限公司、何春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支付了和解款为由,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为2050元,由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