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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百适手袋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执3104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百适手袋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百适手袋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3104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广州百适手袋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黄屋经济社耀基庄**构代码:MA59D4DQ1。

法定代表人:王锦银。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百适手袋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8民初5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广州百适手袋制品有限公司应付案款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广州百适手袋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王锦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广州百适手袋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截至2020年12月24日,被执行人广州百适手袋制品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并委托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6.传唤被执行人广州百适手袋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锦银应于2020年10月19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委托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在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被执行人广州百适手袋制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根据该档案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电话联系厂房出租人,其表示早年退租不知去向。

8.于2020年10月1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广州百适手袋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于2020年12月9日对被执行人广州百适手袋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锦银作出罚款2000元决定。

截至2020年12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百适手袋制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其委托代理人表示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广州百适手袋制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31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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