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栖霞区悠优童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02民初13334号
案件名称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栖霞区悠优童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南京市栖霞区悠优童鞋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102民初13334号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联明路**第****整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镇,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灿,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栖霞区悠优童鞋店(系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场所在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合班村******。

经营者:张**。

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布豆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栖霞区悠优童鞋店(以下简称悠优童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巴布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镇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悠优童鞋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巴布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请:1、要求被告停止在商品销售和商业活动中使用“巴布豆”、“BABUDOG”、“卡通狗”等标识;

2、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5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中国生产、销售童装童鞋知名企业,拥有第1210799号、第4604867号、第6169457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曾经连续九年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以及中国驰名品牌等荣誉。

在南京金盛百货商铺经营时,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销售带有“BABUDOG”、“卡通狗”等标识的童鞋产品,且已经过工商部门查处。

被告销售近似标识商品的行为,已经造成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利,经原告的市场品牌造成损害以及巨大经济损失,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悠优童鞋店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进行书面辩称。

本院经审理查明后认定事实如下:第1210799号商标注册证载明:“”卡通动物图形和文字组合商标,注册人为上海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童装、衣物、雨衣(包括雨帽、披肩、斗篷)、运动衣、鞋、帽、袜、手套、背带、皮带(服饰用),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9月27日。

2010年11月10日,注册人变更为原告。

第4604867号商标注册证载明:“”文字商标,注册人为上海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童装、婴儿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内衣,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3月6日。

2010年11月10日,注册人变更为原告。

第6169457号商标注册证载明:“”字母和文字组合商标,注册人为原告,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童装、婴儿服装、内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游泳衣、雨衣,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1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

第1270850号商标注册证载明:“”卡通动物图形和字母组合商标,注册人为日本向阳株式会社,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雨衣、制服、鞋、篮球鞋、帽子、袜、手套、领带、吊袜带、围巾、长统袜,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5月6日。

2009年12月17日,国家商标主管部门核准,该商标转让给巴布豆控股公司;

2010年3月1日,巴布豆控股公司许可原告在中国大陆区域内使用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自授权证书签发之日起至2019年5月6日或另函撤销之日为止。

第8349614号商标注册证载明:“”的卡通动物图形和字母组合商标,注册人为巴布豆控股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体操鞋、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背带、浴帽,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3日。

巴布豆控股公司授权许可原告使用该注册商标,许可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可就中国大陆地区发生的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

第32154075号商标注册证载明:“”的字母和数字组合商标,注册人为巴布豆控股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25类包括童装、运动夹克、雨衣等等,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4月13日。

巴布豆控股公司授权许可原告使用该注册商标,许可期限自2019年4月14日至2029年4月13日,可就中国大陆地区发生的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

第4855653号商标注册证载明:“”卡通动物图形和字母组合商标,注册人为日本向阳株式会社,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西服、大衣、围巾、帽子等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8月20日。

2009年12月27日,国家商标主管部门核准,该商标转让给巴布豆控股公司;

2009年8月21日,巴布豆控股公司许可原告在中国大陆区域内使用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自授权证书签发之日起至2019年5月6日或另函撤销之日为止。

2003年、2009年、2012年上海市工商主管部门认定“巴布豆”为上海市著名商标,2014年中国服装网认定“巴布豆”为2013年度十大童装品牌,2015年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通知原告“巴布豆及图”童装被推荐为2015年度上海名牌。

2019年9月2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卫某,前往南京钟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因此支付公证费2500元。

两名公证人员随同卫某来到南京市栖霞区黑墨营东路标有“金盛百货A座1层”建筑前,对路牌、周围环境及外观进行拍照,且公证人员使用自带手机中的高德地图现场定位并截屏。

此后三人来到该建筑内三层标有“BABODOG”字样的店铺前,公证人员又对店铺外观以及门牌进行拍照。

进入店铺后,对内部现状以及销售商品进行拍照,卫某购买了一双鞋子并支付80元,取得统一缴款单的顾客留存联一张。

在该公证处龙江分部,公证人员拍照、密封,将留存联和鞋子交由卫某保管。

依据上述事实,在公证文书后所附的照片及手机截屏打印页与现场情况相符。

公证文书附件显示:(1)黑墨营东路的金盛国际家居南京迈皋桥广场,在“A3-E049”商铺的入口处上方,装饰有“BABODOG”的英文字母以及卡通狗的动物形象标识(卡通狗置于字母中间位置),在商铺内部的一侧货架上方,标注有“BABODOG”的英文字母、卡通狗的动物形象以及“巴布豆”的汉字标识,在另一侧货架上方标注有“MINGLU明璐”以及圆形日月图形标识;

(2)金盛百货(监制)统一缴款单第一联顾客留存联(0126767)载明:摊位号A3-49,时间为2019年9月29日,商品名称为“巴布豆(紫)”,金额为80。

在包装纸盒的上方,标注有卡通狗的动物形象以及“BABUDOG”的英文字母,侧面一处标注有“BABUDOG”的英文字母以及“本产品由巴布豆设计公司设计”字样,另一处标注有“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字样,底部仍然标注“本产品由巴布豆设计公司设计”和“BABUDOG”的英文字母;

(3)在运动鞋内部脚跟处,标注“BABUDOG”的英文字母以及卡通狗的动物形象标识(卡通狗置于字母上方位置),在捆绑的标牌正面,标注有卡通狗的动物形象、“BABUDOG”的英文字母和“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字样,在标牌的反面标注有“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本产品由巴布豆设计公司设计”字样和“BABUDOG”的英文字母,同时注明“版权所有仿冒必究”。

2019年10月22日,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地检查被告经营店铺,且以涉嫌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权利的商品为由现场扣押了被告正在销售的33双童鞋。

由于认为被告擅自使用“巴布豆”标识的行为已侵犯其享有的注册商标权利,原告委托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因此支付律师费4万元。

另查明:1、被告系个体工商户字号,注册日期是2019年10月24日,经营者为张**,经营范围是童鞋零售。

2、一份金盛集团摊位租赁合同,在第1页注明:出租人为南京金盛迈皋桥商业贸易有限公司(甲方),承租人为张**(乙方),摊位号为A3-E049,签约时间是2019年1月23日;

第3页载明:甲方将位于合班村375号A3楼E049号24.17平方米的摊位出租给乙方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业为儿童;

第4页载明: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

第14页载明:甲方盖章,乙方签字,落款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

审理中,原告还提供了2017年和2019年童鞋授权合约作为证据,目的是证明:原告注册商标具有巨大商业价值、授权许可费用较高。

但是在授权合约中,涉及被许可方、权利金、产品生产及质量保证、外销等处的具体内容,均被原告浓墨刻意进行覆盖。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授权证明、续展证明、荣誉证书、(2019)宁钟证经内字第8171号、查扣清单、照片、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工商资料及本庭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商标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被告在经营鞋类门店期间,未经作为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原告许可,擅自在经营场所中的店招门头、内部装潢以及经营物品以及产品本身上,突出性的使用与“巴布豆”系列商标相同以及近似的汉字、字母、卡动动物形象标识,且对外销售的产品就是儿童鞋类商品,容易导致一般消费者混淆该项商品的具体来源,或者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作为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依照商标法律规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侵权损失的主张,符合已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

本院认为:1、从摊位租赁合同来看,存在三个具体时间,包括封面标注的签约时间2019年1月23日,约定租期的开始时间2019年10月15日,落款处注明的时间2019年4月19日。

2019年9月29日在原告申请涉案证据公证保全时,被告门店实际已经正常从事经营,该取证时间明显早于约定的租期开始时间,在封面时间与落款时间不一致的情形下,基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通常惯例以及经营门店装饰装修所需时间,本院认定被告开始经营的时间应当为2019年4月20日;

2、被告于2019年4月20日开始经营,从事儿童鞋类产品销售,门店位于大型百货购物区域,能够满足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该处地段较为繁华、人流量比较大,被告摊位的租赁面积为24.47个平方米。

审理中,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日常经营的具体收入以及利润数额;

原告虽然提供了授权合同作为证明其经济损失的证据,但是掩盖了被许可方、授权许可金额等重要合同内容,导致无法客观查明被授权的事实以及许可费用数额;

3、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利,且原告提供了律师费、公证费等实施维权的具体费用证据,故应综合考虑与涉案侵权有关的上述因素以及原告为了维权而支付的各项合理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维权费用合计8万元的主张,符合已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超出此数额的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市栖霞区悠优童鞋店应停止侵犯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第1210799号“”、第4604867号“”、第6169457号“”、第8349614号“”、第1270850号“”、第32154075号“”、第4855653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利,包括禁止在商业活动和商品销售中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的标识(包括“BABUDOG”以及“BABUDOG”和卡通狗形象的组合等标识);

二、被告南京市栖霞区悠优童鞋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80000元;

三、驳回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原告负担7000元,被告负担2300元。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剩余部分23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