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3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坚,任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乡县城关镇好如家快捷宾馆,住所地:南阳市内乡县。
经营者:封保建。
本院在执行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内乡县城关镇好如家快捷宾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经查控被执行人内乡县城关镇好如家快捷宾馆经营者封保建名下有银行存款7353.40元本院已划拨,扣除执行费280元,剩余7073.40元已支付申请人;
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无网络资金、无证券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内乡县城关镇好如家快捷宾馆已停业且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申请执行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内乡县城关镇好如家快捷宾馆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