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刑更986号 罪犯方世军,男,汉族,1977年5月9日出生,湖南省东安县人,捕前系经商,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字第79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
其刑期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方世军于2018年4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20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世军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2018年4月起至2020年9月累计获3511分,表扬5次。
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9211.45元。
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方世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方世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