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5民初24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江悦,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智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开发区大叶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63072358B。
法定代表人:徐文飞。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智眼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上海宝智眼镜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