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425号原告:张少如,女,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循礼,广东智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星之礼工艺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东环路**象南工业区****。
经营者:欧烁洵。
原告张少如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星之礼工艺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20183037××××.5,专利名称:台灯(带笔筒)]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立案前,原告和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张少如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少如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如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