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1民初4659号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大街**院****。
法定代表人:黄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旭皎,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媛,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昌友,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兰,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伟,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童昌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