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5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富侨营山店,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新城路******。
经营者:唐涛,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富侨营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3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为由,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