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执40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组织机构代码:254082181。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被执行人:邓丽燕,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住青田县。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丽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82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邓丽燕给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8000元及相关利息,被执行人还需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申请执行费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邓丽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邓丽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邓丽燕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邓丽燕下落以及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调查。
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较少,故本院暂予以冻结账户处理。
被执行人邓丽燕名下浙B5××××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
截至2020年12月25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邓丽燕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还需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申请执行费50元。
鉴于被执行人邓丽燕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邓丽燕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邓丽燕罚款1000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邓丽燕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82执40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