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2176号之一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38559。
法定代表人:徐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轩,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芳,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嘉鸿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滨河大道**联合广场****A2611aO/div>法定代表人:张文爽。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嘉鸿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