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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庆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4刑更1508号
案件名称潘庆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潘庆民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刑更1508号 罪犯潘庆民,男,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9)闽0702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庆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25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20年12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庆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累积考核分1398.9分。

获得表扬2次。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潘庆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庆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1年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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