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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啊龙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4刑更1499号
案件名称蔡啊龙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啊龙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刑更1499号 罪犯蔡啊龙,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

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闽0583刑初1388号刑事判决,以蔡啊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责令蔡佳榕、蔡啊龙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

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闽05刑终3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2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

2020年4月20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5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判决蔡啊龙、蔡佳榕、高毓茂三人连带赔偿原告金门酒厂(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元,李成世对其中的100000元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闽民终1442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20年12月9日以罪犯蔡啊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蔡啊龙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屇满未收到异议反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啊龙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9年4月至2020年9月累积考核分1517.8分,获得表扬2次。

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罪犯蔡啊龙的父亲蔡某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南安市司法局水头分局出具了《罪犯假释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南安市司法局认为罪犯蔡啊龙适合适用社区矫正。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假释帮教协议书、罪犯假释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认罪悔罪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蔡啊龙原判刑期已实际执行过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罪犯蔡啊龙住所地司法局亦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

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蔡啊龙假释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蔡啊龙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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