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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拓客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弗犹彻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552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拓客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弗犹彻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广州拓客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弗犹彻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520号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西坑一村工业区凤凰路****厂房(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西坑社区山庄路5号厂房第2、3、4层从事生产经营。

法定代表人:李晖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仪,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拓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德兴路****法定代表人:文玲。

被告:深圳弗犹彻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安良社区油田路****201v>法定代表人:王新刚。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拓客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弗犹彻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2008××××.3,名称:一种颈椎按摩仪)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据此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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