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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誉尚魅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27095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誉尚魅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誉尚魅化妆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709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富栋,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誉尚魅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日富路**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GNMA1K。

经营者黄敏。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誉尚魅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5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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