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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商丘市睢阳区虫儿飞内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403知民初786号
案件名称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商丘市睢阳区虫儿飞内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区虫儿飞内衣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786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蓝媚,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枫,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虫儿飞内衣厂,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经营者:田丰,男,199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虫儿飞内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虫儿飞内衣厂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实际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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