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787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蓝媚,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枫,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周彦,女,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实际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