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422号原告:吴取明,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魅力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华东环二路建进工业圆**302。
法定代表人:罗苑婷,总经理。
原告吴取明与被告深圳市魅力科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430509805.X,名称:可折叠多功能迷你三脚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吴取明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取明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取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