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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钦元与林继勇、广州劲猴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29874号之一
案件名称周钦元与林继勇、广州劲猴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钦元;林继勇;广州劲猴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画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9874号之一原告:周钦元,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彬,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钦涛,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林继勇,男,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被告:广州劲猴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房。

法定代表人:周岳璇。

被告:广州画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村大布路**。

法定代表人:张泽鹏。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惠,广东铭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玲,广东铭杨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周钦元与被告林继勇、广州劲猴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画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周钦元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本案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钦元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钦元负担。

原告周钦元多交纳的受理费47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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