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申75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张家港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黄庭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庆,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晟钦,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港市金沙优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何坤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强,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市玉祁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绛脚下**。
法定代表人:姚永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强,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众和副食商店,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塍东路/div>经营者:何永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强,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张家港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酿酒公司)、张家港市金沙优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优酒业公司)、无锡市玉祁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祁酒业公司)、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众和副食商店(以下简称众和副食商店)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3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金沙优酒业公司、玉祁酒业公司、众和副食商店于2020年11月23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张家港酿酒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以金沙优酒业公司、玉祁酒业公司、众和副食商店已履行原审判决的各项义务,并已撤回再审申请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家港酿酒公司、金沙优酒业公司、玉祁酒业公司、众和副食商店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张家港酿酒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沙优酒业有限公司、无锡市玉祁酒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众和副食商店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