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2民初27号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新源县。
法定代表人:陈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额敏县邻居家的超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额敏县。
经营者:杨翠英,女,1974年5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额敏县。
被告:杨翠英,女,1974年5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额敏县。
被告:王永志,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额敏县。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额敏县邻居家的超市、杨翠英、王永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