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知民初345号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汉市小汉镇美宜佳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小汉镇新兴村**。
经营者:曾令军。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汉市小汉镇美宜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及律师费)”并申请撤回对广汉市小汉镇美宜佳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