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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颖颖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民终541号
案件名称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颖颖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林颖颖;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终5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彬,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颖颖,女,200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上诉人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颖颖、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2.5元,由上诉人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朱佳平审 判 员  张 莹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法官助理  董尔慧书 记 员  董尔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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