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587号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西坑一村工业区凤凰路****厂房(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西坑社区山庄路5号厂房第2、3、4层从事生产经营。
法定代表人:李晖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仪,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云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林三巷**201法定代表人:谢剑烽。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云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2008××××.3,名称:一种颈椎按摩仪)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据此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