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终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华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芦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影,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文俊,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阅航智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何建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锋,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星,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常州华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阅航智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阅航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阅航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且华塑公司表示同意阅航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阅航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35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阅航智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4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73元,由上海阅航智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上海阅航智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剑峰审 判 员 朱佳平审 判 员 陶 冶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 伟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