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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华塑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阅航智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民终543号
案件名称常州华塑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阅航智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州华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阅航智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终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华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芦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影,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文俊,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阅航智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何建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锋,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星,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常州华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阅航智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阅航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阅航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且华塑公司表示同意阅航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阅航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35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阅航智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4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73元,由上海阅航智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上海阅航智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剑峰审 判 员 朱佳平审 判 员 陶 冶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 伟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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