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可莓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富都大厦**621之二。
法定代表人:刘绍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金阳路**iv>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永安市和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新桥路**v> 法定代表人:杨晨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市可莓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膳魔师公司)、永安市和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雅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闽01民初135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可莓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管辖权异议属程序审查,原审法院尚未就本案进行开庭审理、未听取可莓公司抗辩、膳魔师公司提供的证据也未经庭审质证,即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属于程序违法。
可莓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则本案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膳魔师公司未进行答辩。
和雅公司未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膳魔师公司以可莓公司、和雅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水杯涉嫌侵害其享有的ZL201510147960.5号“饮料用容器的栓体”发明专利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已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淘宝网站上销售被诉侵权水杯的店铺系和雅公司开设,被诉侵权水杯的合格证上还显示有与可莓公司相关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的批复》第三条第一项关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福州市、南平市、宁德市、莆田市、三明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和雅公司所在地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可莓公司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膳魔师公司作为原告,从上述有管辖权的两个法院中选择了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本案无需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综上,可莓公司关于本案应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陈瑞子 审判员 佘朝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刘白宇 书记员兴源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95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陈瑞子、佘朝阳 法官助理: 刘白宇 书记员: 兴源 裁判日期 2020年12月2日 关 键 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管辖异议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可莓日用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 原审原告:永安市和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判主文:驳回广州市可莓日用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法律问题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裁判观点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