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9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龙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同沙路**广东天健家具装饰广场(天健创意园)******。
法定代表人:何妙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森,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勒流港工业路iv> 法定代表人:伍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市龙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龙承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龙承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龙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广州市龙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