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辖终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威市智睿博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
法定代表人:王菊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上诉人武威市智睿博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睿博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科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初7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智睿博创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智睿博创公司住所地在甘肃省武威市,被上诉人飞科公司指控上诉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产品,且提供的侵权证据中公证购买的行为发生在江苏省南京市,故侵权行为地不在上海。
所以,被上诉人飞科公司针对上诉人的侵权指控应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由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被上诉人飞科公司指控上诉人专利侵权,上诉人认为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为避免诉讼等司法成本的增加,本案由上诉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故请求:1.依法裁定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初77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2.本案移送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飞科公司、原审被告寻梦公司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民事案件等第一审案件。
本案中,一审原告主张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而原审被告寻梦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即位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剑峰审 判 员 朱佳平审 判 员 陶 冶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 伟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