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535号之一原告:斯堪尼亚商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典王国南泰利耶市。
法定代表人:斯文·约翰·艾尔·黑格曼(Haeggman,SvenJohanEic),该公司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龄兮,北京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世奇,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丹阳市凯伦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红旗路桥下50米。
法定代表人:匡孝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竞先,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雯,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斯堪尼亚商用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凯伦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斯堪尼亚商用车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斯堪尼亚商用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堪尼亚商用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斯堪尼亚商用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