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323号原告:深圳市思众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社区凤凰岗第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德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永,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蓝色风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保安村龙岗大道**怡禾工业园厂房****法定代表人:汤华敏,总经理。
被告:唯诺得(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中兴路顺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廖松坤,总经理。
被告:深圳华美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龙岗大道********>法定代表人:严猛,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思众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蓝色风暴贸易有限公司、唯诺得(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美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名:ZL201830238027.3,名称:暖风机(S700)]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思众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思众智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思众智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