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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潢川县任俊雪烟花爆竹零售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5知民初350号
案件名称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潢川县任俊雪烟花爆竹零售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潢川县任俊雪烟花爆竹零售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5知民初350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爽,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潢川县任俊雪烟花爆竹零售点,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经济开发区。

经营者:任俊雪。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运,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潢川县任俊雪烟花爆竹零售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27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爽,被告潢川县任俊雪烟花爆竹零售点的经营者任俊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运到庭参加诉讼。

2020年11月27日,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当庭向本院申请追加潢川县经济开发区徐明秀灯饰店、任俊雪为共同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侵权产品由潢川县经济开发区徐明秀灯饰店售出,任俊雪的个人收款码收取案涉侵权产品货款,潢川县经济开发区徐明秀灯饰店、任俊雪应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潢川县经济开发区徐明秀灯饰店、任俊雪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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