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364号 原告:夏贤信,男,汉族,1984年8月26日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豫一路同在商贸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洪泽湖东路**恒通大厦**-YS05552。
经营者:高文浩。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宿豫一路同在商贸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夏贤信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贤信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贤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