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011号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西坑一村工业区凤凰路****厂房(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西坑社区山庄路5号厂房第2、3、4层从事生产经营。
法定代表人:李晖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仪,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丹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黄金北路**自和电商园309法定代表人:魏益明。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丹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2008××××.3,名称:一种颈椎按摩仪)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立案前,原告由于自身原因,自愿撤回起诉。
据此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