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857号原告:黄**超,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杰,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创华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李洪伟,总经理。
原告黄**超与被告深圳市创华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28××××.X,名称:一种电路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黄**超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超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超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