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337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义诗,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豪旺生活超市,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田寮社区田明街******>经营者:彭高建。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豪旺生活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624375.5,名称:风扇(N9-FAN)]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