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954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都区大桥镇蒙恩服装店,经营场所江都区大桥镇通泰路**。
经营者:朱立强,男,199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都区大桥镇蒙恩服装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