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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华与李炼杰、深圳市凯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4759号
案件名称吴国华与李炼杰、深圳市凯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国华;李炼杰;深圳市凯视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759号原告:吴国华,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聪,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炼杰,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深圳市凯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雪岗大道**宏奕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炼杰,执行董事。

原告吴国华与被告李炼杰、深圳市凯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730223503.X、名称:双绞线视频传输器(SNB-HD500C)]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吴国华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国华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国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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