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077号原告:黄宝辉,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霏,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铭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华强北路**桑达****3A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8MRPXC。
法定代表人:陈泽滨,总经理。
原告黄宝辉与被告深圳市金铭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721717014.0、名称:一种手机号码安装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
原告黄宝辉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宝辉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宝辉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