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510号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竹园路**。
法定代表人:苏开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静,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丝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桂田,女,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祁阳县。
被告:深圳市鑫聚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村凤田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桂田。
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桂田、深圳市鑫聚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0111××××.1,专利名称:用于输入装置的电子仪器承托架)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