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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朗银与张晓育、深圳市超雷鑫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4913号
案件名称朱朗银与张晓育、深圳市超雷鑫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朗银;张晓育;深圳市超雷鑫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913号原告:朱朗银,女,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浪浪,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育,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告:深圳市超雷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布龙路**12B。

法定代表人:张晓育,总经理。

原告朱朗银与被告张晓育、深圳市超雷鑫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14××××.2,名称:移动电源(WP-06)]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立案前,原告和被告达成和解,据此原告朱朗银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国华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朗银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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